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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杨伟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345号罪犯杨伟伟,男,汉族,小学文化,1991年7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坝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7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伟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奸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赃款人民币三百七十五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杨伟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杨伟伟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罚金已履行,赃款已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常州市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伟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伟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