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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乔玉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玉金,王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乔玉金,男,汉族,1960年6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王春艳,女,汉族,1983年5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乔玉金申请执行王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春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春艳向申请人乔玉金偿还借款本金12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550元及执行费19100元。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241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对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