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安全与张铁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全,张铁虹,王开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4民初953号原告李安全,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邵秀红,山东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铁虹,女,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开德,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安全诉被告张铁虹、王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安全委托代理人邵秀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铁虹、王开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安全诉称,2015年6月28日,被告张铁虹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李安全现金叁拾万元(300.000元正),利息壹拾万元正(100.000),共计还款肆十万元正。….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8日。原告按照被告张铁虹的要求将款项打到其农行帐户6228450256010******。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6月2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张铁虹未答辩。被告王开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张铁虹是朋友关系。2015年6月28日被告张铁虹向原告李安全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李安全现金叁拾万元(300.000元正),利息壹拾万元正(100.000),共计还款肆拾万元正。还款日期定为2015年7月8日”。同日,原告用妻子焦艳梅个人网银帐户向张铁虹在农业银行帐户为原告用妻子焦艳梅个人网银帐户向张铁虹在农业银行帐号为6228450256010******的账户汇入3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被告张铁虹与被告王开德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电子往来帐信息查询一份,结婚证复印一份、户籍证明二份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李安全与被告张铁虹、王开德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张铁虹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该借款系张铁虹、王开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间夫妻一方以个人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李安全要求被告张铁虹、王开德共同偿还借款30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安全与被告张铁虹约定自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7月8日支付利息100000元,因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6月28日至2016年1月28日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铁虹、王开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安全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张铁虹、王开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安全借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2016年1月28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张铁虹、王开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查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