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尹崇波与宋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崇波,宋成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198号原告尹崇波,男,汉族,住胶南市。被告宋成海,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崇波与被告宋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传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