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3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席XX与被告许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XX,许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3民初18号原告席XX被告许XX本院在审理原告席XX诉被告许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席XX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二○一六年四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席XX负担。审判员 杨月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