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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3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席XX与被告许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XX,许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3民初18号原告席XX被告许XX本院在审理原告席XX诉被告许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席XX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二○一六年四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席XX负担。审判员  杨月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