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78号原告赵某某,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告林某,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贾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