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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78号原告赵某某,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告林某,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贾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