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5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师松岭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松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645号原告:师松岭。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负责人:顾雪峰,该公司经理。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365号委托代理人:董长青,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耀,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松岭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松岭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松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松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师松岭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史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