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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民终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贵阳金阳博盛建筑设备租赁站因与贵州舒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阳金阳博盛建筑设备租赁站,贵州舒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金阳博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吴爱宗委托代理人潘令,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舒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仕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昌恒上诉人贵阳金阳博盛建筑设备租赁站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舒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漏列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12元,退还上诉人贵阳金阳博盛建筑设备租赁站。审 判 长  周俊代理审判员  庞敏代理审判员  彭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