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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章维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维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186号原告: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景湖花园54幢202室。法定代表人:钱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理朝、王玮铭,职员。被告:章维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维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