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伍学冲,明秀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明秀云,伍学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83号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组织机构代码:74747739-2。负责人刘江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适宇,该支行职工。被申请人明秀云,女,1963年8月10日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伍学冲,男,1983年9月19日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审理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被申请人明秀云、伍学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明秀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账号为62179xxxxxxxx中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要求对被申请人伍学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帐号为62179xxxxxxx中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并以渝HD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申请人明秀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账号为62179xxxxxxxx中存款5000元和被申请人伍学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帐号为62179xxxxxxxxxx中存款5000元。申请保全费120元,由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