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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韦世勤与蓝玲柏、韦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世勤,蓝玲柏,韦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韦世勤。(已故)被执行人蓝玲柏。被执行人韦东华。申请执行人韦世勤与被执行人蓝玲柏、韦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韦世勤因病去世,其母韦翠莲、其妻蓝英群、其女韦乐自愿放弃对原申请执行人韦世覃遗留本案债权的继承,其子韦欢(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住大化县大化镇城北西路5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依法继承原申请执行人韦世勤所遗留的本案债权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韦欢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韦世勤的权利义务由韦欢继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彩远审 判 员  马会莲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