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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唐建平与王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2156号原告唐建平,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王春生,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平诉被告王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唐建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杨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诗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