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楷与熊安宁、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楷,熊安宁,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刘楷,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熊安宁,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罗涛,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宜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熊安宁、罗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涛银行存款18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恒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