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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964号原告金某某,女,39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戴某某,男,4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以其与被告戴某某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福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那日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