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终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威县人民医院、张爱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县人民医院,张爱娟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威县城内康复路。法定代表人孙英勇,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自伟,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康,该院科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娟,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利龙,威县洺州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威县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威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威县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张自伟、李康,被上诉人张爱娟及委托代理人王利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张爱娟的损害,系交通事故与医疗过错共同导致,原审法院计算赔偿时,依据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京正(2015)临医鉴字第182号鉴定意见判决上诉人威县人民医院赔偿被上诉人张爱娟部分损失,但未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已获得的赔偿相衔接,且在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时年限计算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威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月花审 判 员 解宝成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世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