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洲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张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张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洲民初字第559号原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华南城内,组织机构代码:57361604-8。负责人:张文鸿,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晶晶,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岳晓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臣,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张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熊 艳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人民陪审员 谭国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