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珲春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延吉永盛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永盛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75号原告:珲春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新安街。法定代表人:刘汝静,董事长。被告:延吉永盛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太平街。法定代表人:刘永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吉永盛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延吉永盛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盛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贾本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费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