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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于明,该分公司总经理。被行人张伟。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伟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885.7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885.7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定如下:终结(2015)诸商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执行员 马春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