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慧勇与被告沈家建、李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勇,沈家建,李春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702号原告李慧勇,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沈家建,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李春妹,女,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勇与被告沈家建、李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沈家建名下的位于漳平市和平路祥和新城祥隆车库17#(产权面积21.49㎡)并冻结其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慧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沈家建名下的位于漳平市和平路祥和新城祥隆车库17#(产权面积21.49㎡)并冻结其过户手续。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英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汤婕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