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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慧勇与被告沈家建、李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勇,沈家建,李春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702号原告李慧勇,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沈家建,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李春妹,女,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勇与被告沈家建、李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沈家建名下的位于漳平市和平路祥和新城祥隆车库17#(产权面积21.49㎡)并冻结其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慧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沈家建名下的位于漳平市和平路祥和新城祥隆车库17#(产权面积21.49㎡)并冻结其过户手续。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英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汤婕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