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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柳华与被告唐石山、戴考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柳华,唐石山,戴考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22民初170号原告戴柳华,女。委托代理人刘芳,女,系戴柳华之姐。被告唐石山,男。被告戴考玉,女。原告戴柳华与被告唐石山、戴考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喜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奉先进、罗小乐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3月14日、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柳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芳,被告唐石山、戴考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柳华诉称,原告与被告戴考玉系堂姐妹关系,两被告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于2012年4月至2012年8月间共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1.8%。自2014年5月起被告停止支付利息。在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偿还了原告本金10500元,尚欠原告本金139500元及利息121624元至今未还,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95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戴柳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戴柳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自然人身份。2、借据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共借款15万元,约定按月息1.8%计算利息。3、原告戴柳华的银行存折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收取借款利息情况。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被告唐石山、戴考玉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唐石山、戴考玉辩称,被告方出于好心,想让原告戴柳华赚取湖南省新化县永东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息,而向原告戴柳华借款再转借给湖南省新化县永东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之后的利息也是由该公司直接打至原告的银行账户,2014年6月份因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停止支付利息。被告方向原告借款是实,被告方愿意偿还借款本金,但被告方现在无力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请求分期偿还。为支持其答辩主张,被告唐石山、戴考玉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据4张,拟证明收到原告的钱转借给了湖南省新化县永东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实际借款人。2、永东硅业付戴柳华红利、本金明细表,拟证明借款利息及本金均由湖南省新化县永东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被告只是借款的中介者。3、银行交易对账单,拟证明原告将其中3万元直接打给了湖南省新化县永东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该笔借款与被告没有关系。对被告唐石山、戴考玉所举的证据,原告戴柳华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是按被告提供的账号打的钱,借据也由被告出具。对原告戴柳华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证据1、2、3,被告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唐石山、戴考玉提交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证据1、2、3,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证据不能否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基本事实:原告戴柳华与被告戴考玉系堂姐妹关系,被告唐石山与被告戴考玉系夫妻,两被告于2012年4月至2012年8月间分四次共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1.8%,并出具书面借据四份。自2014年5月起被告停止支付利息,在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方偿还了原告本金33300元,尚欠原告本金126700元至今未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戴柳华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方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唐石山、戴考玉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126700元。本案争议焦点:两被告是否应对所欠原告借款本金承担偿还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唐石山、戴考玉向原告戴柳华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戴柳华与被告唐石山、戴考玉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合法的债务应受法律保护,且被告方也承认借款事实的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方已支付利息至2014年5月,原告戴柳华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方支付后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由被告唐石山、戴考玉偿还原告戴柳华借款本金1267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加倍支付适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90元,由被告唐石山、戴考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 判 长  刘喜平人民陪审员  奉先进人民陪审员  罗小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