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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4执55号孟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苏右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的(2010)苏右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全利执行员  满 达执行员  萨日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