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4执55号孟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苏右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的(2010)苏右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全利执行员 满 达执行员 萨日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