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7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胡根荣、于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根荣,于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7297号申请执行人胡根荣,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于小明,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根荣与被执行人于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5日,被执行人于小明尚欠申请执行人胡根荣借款2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于小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熙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