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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行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方正成诉铁岭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正成,铁岭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辽12行终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正成,男。委托代理人任庆良,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县公安局,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嘉陵江路18号。法定代表人XX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姚杨,该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庆禄,该局治安大队科员。上诉人方正成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5)铁银行初字第000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正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庆良,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姚杨、张庆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2月23日10时许,在铁岭县检察院东门侧,被告对涉嫌阻碍执行公务的村民进行传唤,原告方正成用手机进行录像,并对民警进行阻拦,民警多次劝解,原告不听劝解,仍然阻碍警察执法,后被告立案并进行处理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铁公(县)行罚决字【2014】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方正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现该处罚已经执行完毕。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是本辖区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职权依据,在其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履行程序合法,对被告的行政行为,本院应予维持。原告提出其没有阻碍信访局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被告的处罚决定书是拘留后送达的,并提供两份录音资料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录音材料系原告起诉后找到证人与证人的对话录音,其证据力劣于被告在行政行为中调取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还提出被告工作人员有殴打原告的行为,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行政赔偿,因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故对原告此要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因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6个月,原告起诉时未超过该期限,故对被告此观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方正成要求撤销被告铁岭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铁公(县)行罚决字【2014】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方正成负担。上诉人方正成上诉称:一、我当场用手机录相的行为不构成阻碍执行公务,更不属于情节严重,被上诉人不应当对我进行处罚;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拘留执行完毕之后才给我的;三、被上诉人对我有殴打的行为,应当进行赔偿;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铁岭县公安局辩称,一、行政处罚决定是2014年12月23日作出并送达给上诉人,告知了上诉人诉讼权利及期限,上诉人于2015年5月4日向银州区法院提交起诉状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二、在公安机关传唤赵玉文的过程中,上诉人方正成存在阻碍人民警察执法的行为,且不听劝解,我局认定方正成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并给予相应处罚,并无不当;三、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铁岭县公安局具有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其不存在违法事实的问题,因被上诉人已经提交了对上诉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证人的书面证言以及铁岭县人民检察院和铁岭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的书面证明等证据材料,以上材料可以证明上诉人方正成具有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故对上诉人的该节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其处罚决定书没有及时送达属程序违法的问题,因被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公安机关留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上记载“本人拒绝签字”并有两名办案人员及一名见证人的签字,送达日期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天,因此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合法,对上诉人的该节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赔偿问题,因被诉行政行为并不存在违法情形,不符合行政赔偿的条件,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方正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继楠代理审判员  李铁刚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