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102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梁俊卿与张继全、杜四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俊卿,张继全,杜四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02民初14号原告梁俊卿。被告张继全,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文化路4号。被告杜四儿,山西省柳林县穆村镇杨家坪东区17号,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张继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四儿经传唤未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4日,经被告张继全介绍并担保,被告杜四儿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息3000元,3月支付一次。被告至2012年1月后再未支付过利息,经多次催要不肯归还。诉请二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被告张继全辩称,我是介绍人,不是担保人。被告杜四儿未答辩。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据一支。2、录音。拟证明被告借款及担保的事实。被告张继全质证意见:我不是担保人。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4日,杜四儿书写借据,借到原告现金15万元,书面约定月息2分,3月结算一次,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张继全作为见证人签字。同日,张继全给原告书写“补充条款”,主要内容为:杜四儿向梁俊卿借款发生在梁俊卿家中,如有纠纷在离石区法院解决。2014年7月1日,杜四儿给原告书写“还款保证书”,力争三个月内归还。张继全作为见证人在还款保证书上签字。借后,杜四儿归还利息至2012年1月,本金及之后的利息未归还。2015年12月11日,原告梁俊卿与被告张继全电话通话,原告对通话进行录音,通话的主要内容:一是张继全答应向杜四儿催要借款;二是对原告提出的张继全是“介绍担保”的角色被告张继全未否认。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杜四儿书写借据并有被告张继全签字,可以证明借款的事实,借据约定月利率2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借据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被告杜四儿应当归还。关于被告张继全在借款中的角色,借据上张继全是见证人,随后又给原告书写补充条款,约定如有纠纷在离石区法院解决。2015年12月11日原告与张继全的通话中,张继全一方面答应催要借款;另一方面对原告认为其是担保人的身份未否认。如果仅是见证人,起的仅是证明作用,并无催要借款的义务,承诺催要借款并对自己担保人的身份未反驳,足以证明张继全是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四儿归还原告梁俊卿本金15万元并从2012年2月起按月利率2分承担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张继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保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