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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427号原告张某某,女,199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陈某,男,199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离婚证据不足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