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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冯晓东与孙亚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晓东,孙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冯晓东,男,汉族,1981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亚峰,男,汉族,1981年3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17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冯晓东诉孙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晓东已受偿10000元、未受偿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致使本案无法正常按时执结,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1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厉永军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达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