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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民终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濮阳黄河河务局台前黄河河务局与台前县清水河乡后王集村村民委员会、王玉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濮阳黄河河务局台前黄河河务局,台前县清水河乡后王集村村民委员会,王玉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黄河河务局台前黄河河务局。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城关镇人民路西段南侧。法定代理人:张学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勇,濮阳市法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前县清水河乡后王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新魁,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玉超,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超,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委托代理人:李庄全,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濮阳黄河河务局台前黄河河务局与被上诉人台前县清水河乡后王集村村民委员会、王玉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台前县清水河乡后王集村村民委员会、王玉超于2015年7月22日向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濮阳三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黄河河务局台前黄河河务局支付工程款60万元及利息、以及20万元税票。在原审审理期间,台前县清水河乡后王集村村民委员会、王玉超当庭撤回了对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濮阳三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并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台民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濮阳黄河河务局台前黄河河务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彦敏审 判 员  郭 海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