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王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王一×。被执行人王二×,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王一×与被执行人王二×继承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一×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一×与被执行人王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恢1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邬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