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裴勇诉陈远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勇,陈远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民初6号原告裴勇,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王焱红,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远福,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新街*号。法定代表人焦宗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男,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裴勇诉被告陈远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险大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焱红、被告中财保险大庆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亚男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远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勇诉称:2015年11月5日,被告陈远福驾驶黑E659**号现代吉普车行驶至世纪大道东风路与经三街路口处时,将由北向南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原告裴勇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远福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裴勇无责任。被告陈远福驾驶的黑E659**号现代吉普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因此事故受伤花费医疗费46401.73元,中财保险大庆分公司已经支付1万元,尚欠医疗费36401.73元未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远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财保险大庆分公司辩称:其公司对本次事故的过程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涉案车辆黑E659**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交强险条款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医疗费部分的赔偿本公司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赔偿数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其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举证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2015年11月5日被告陈远福驾驶黑E659**号现代吉普车将原告撞伤,陈远福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裴勇无责任;黑E65**号现代吉普车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被告陈远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被告中财保险大庆分公司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2、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医疗票据十张、结算清单一份、大庆油田总医院医疗费票据二张、结算清单一份,证明原告因此起事故在第五医疗花费医疗费13107.73元、在大庆油田总医院花费医疗费33352元,被告已经支付1万元,现剩余36459.73元。被告陈远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被告中财保险大庆分公司质证对证据均无异议,但对药品清单中乙类药品和高质材料本公司只承担80%的赔偿责任,进口材料其公司承担70%的责任。本案在庭审中及举证期限内,被告陈远福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中财保险大庆分公司举证如下: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二份,证明黑E659**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医疗费是1万元,已经赔付给原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原告质证无异议。被告陈远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综合上述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11月5日7时许,被告陈远福驾驶黑E659**号现代吉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世纪大道东风路与经三街路口处时,将由北向南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原告裴勇撞伤,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萨尔图区分局认定,被告陈远福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裴勇无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36401.73元未赔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被告陈远福驾驶的黑E659**号现代吉普车在中财保险大庆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原告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13107.73元、在大庆油田总医院医疗费用33352元,合计46459.73元;原告自认被告中财保险大庆分公司已经支付医疗费1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裴勇在此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被告陈远福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陈远福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中财保险大庆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50万元,故被告中财保险大庆分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不足的部分应当由被告陈远福赔偿;原告自认被告中财保险大庆分公司已经先予赔偿医疗费1万元,已经达到了交强险赔偿医疗费的限额,但原告请求赔偿的36401.73元不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50万元的限额,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中财保险大庆分公司赔偿医疗费36401.73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此项赔偿数额在第三者保险赔偿限额内,被告陈远福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陈远福赔偿医疗费36401.73元不予支持。本院对被告中财保险大庆分公司称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治疗使用乙类药物和高质材料承担80%赔偿责任及不承担诉讼费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因其并未提交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被告中财保险大庆分公司称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其不承担诉讼费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因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的,被保险人应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对此抗辩其并未提交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理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财保险大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裴勇医疗费36401.7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由被告中财保险大庆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庆丰代理审判员 吕春辉人民陪审员 程瑞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