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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金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万坡与孟宋国、XX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宋国,张万坡,XX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民金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宋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坡。委托代理人:郭俊梅,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林,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XX武。上诉人孟宋国因与被上诉人张万坡、原审被告XX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五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宋国,被上诉人张万坡的委托代理人郭俊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XX武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XX武向张万坡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张万坡现金五万元整(50000¥)借款人XX武担保人孟宋国担保2个月2014.6.8号”。张万坡在借款时预先扣除了2000元,实际转账支付48000元。张万坡诉称XX武在借款后向张万坡支付了两个月利息共4000元,后不再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张万坡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XX武、孟宋国返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XX武向张万坡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据为证,该借贷关系成立。关于借款本金,张万坡自认实际交付48000元,故借款本金应为48000元。张万坡诉称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4%,因双方关于利息未书面约定,张万坡也未提供充分证据用以证明,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张万坡自认XX武已付给其的4000元利息,应当按偿还本金予以扣除,剩余本金44000元。关于借款利息,XX武应从张万坡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孟宋国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双方保证合同关系成立,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保证期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借据中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孟宋国以超过两个月担保期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孟宋国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XX武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张万坡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XX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张万坡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孟宋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张万坡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XX武、孟宋国负担。孟宋国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4年6月8日,XX武向张万坡借款5万元,孟宋国为其提供担保。XX武当时口头承诺很快就还款,所以当时三方约定孟宋国担保两个月,从借款之日起。张万坡起诉时,孟宋国的担保期限已过,不应再承担连带责任。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驳回张万坡对孟宋国的诉讼请求。张万坡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孟宋国作为保证人,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故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之日起计算,本案没有超过保证期限。请求维持原判。XX武未到庭及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XX武向张万坡借款5万元,孟宋国是保证人,该事实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借条》中未明确保证方式,原审按连带保证责任处理,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孟宋国上诉认为《借条》中注明“担保2个月”,张万坡的起诉已超过保证期限的主张,因《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而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故孟宋国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孟宋国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上诉人孟宋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肖秋宣审判员  耿源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艳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