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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864号原告李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苏彥坡陪审员  范增录陪审员  王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