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864号原告李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苏彥坡陪审员 范增录陪审员 王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