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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飞飞与方明元、王爱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飞,方明元,王爱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573号原告张飞飞,居民。委托代理人陆启同,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明元,居民。被告王爱荣,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望将、张勇,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已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张飞飞负担。审 判 长  李军辉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法官 助理  仲云云书 记 员  宋飞艳书 记 员  方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