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飞飞与方明元、王爱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飞,方明元,王爱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573号原告张飞飞,居民。委托代理人陆启同,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明元,居民。被告王爱荣,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望将、张勇,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已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张飞飞负担。审 判 长 李军辉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法官 助理 仲云云书 记 员 宋飞艳书 记 员 方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