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2民初2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庄某等与关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蒋某,关某,丁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156-1号原告:庄某。原告:蒋某。被告:关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蒋某与被告关某、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蒋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关某、丁某的银行存款3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庄严所有的鲁H号雪弗兰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庄某、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关某、丁某银行存款3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案外人庄严所有的鲁H号雪弗兰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柏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