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锁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锁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刑初58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锁财,2012年12月4日因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1月2日从新疆乌苏监狱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0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6)第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锁财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红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锁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张锁财在武威市凉州区洪祥镇陈春村十一组被害人郭某某的租住屋趁被害人郭某某醉酒熟睡之际,盗窃其裤子口袋中的现金3620元和郭某某停放在门口的比亚迪小轿车一辆,在驾驶该车行驶至凉州区金武路五一木材市场附近时撞在马路路桩上后致车辆损坏,被告人张锁财弃车而逃。经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比亚迪小轿车价值26000元。被告人张锁财盗窃财物总价值29620元。上述事实由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锁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锁财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锁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宗武人民陪审员 李成文人民陪审员 许德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蔡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