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徐亚丽与张浩、耿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丽,张浩,耿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68号原告:徐亚丽。委托代理人:赵先敏,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浩。委托代理人:张岩。被告:耿琳。委托代理人:展旭光,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亚丽与被告张浩、耿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冉慧子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