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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滕怀富与刘洪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怀富,刘洪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929号申请执行人:滕怀富,男,1968年8月1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刘洪仁,男,1946年11月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1929号申请执行人滕怀富与被执行人刘洪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9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封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