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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076号原告朱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国强,宁乡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熊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