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章红侠与邹一洪、安徽万信光电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红侠,邹一洪,安徽万信光电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红侠。被执行人邹一洪。被执行人安徽万信光电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炳良。章红侠申请执行邹一洪、安徽万信光电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5795074元,执行费人民币56375元。申请人依据(2015)杭江商初字第2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225552.72元及执行费人民56375元,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47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叶志忠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施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