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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3221号起诉人:毋某某。本院收到起诉人毋某某诉王礼青的起诉状。其在诉状中称,被诉人隐瞒已婚生女的事实,假与起诉人恋爱,虚构事实不断获取起诉人的财物,并导致起诉人较大额经济损失,给起诉人及其父母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诉人返还其所获取的起诉人的财物及因其错误行为导致起诉人的直接损失306428.15元,并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2、被诉人就其错误行为向起诉人书面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诉人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其与被诉人之间的纠纷系民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诉人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毋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何 燕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