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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5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伍东与谭苏东、田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东,谭苏东,田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629号原告伍东。被告谭苏东。被告田春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东与被告谭苏东、田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东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伍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伍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子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