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5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伍东与谭苏东、田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东,谭苏东,田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629号原告伍东。被告谭苏东。被告田春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东与被告谭苏东、田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东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伍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伍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子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