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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8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贾荣河与闫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荣河,闫洪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8民初298号原告:贾荣河。被告:闫洪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荣河与闫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荣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燕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海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