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8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贾荣河与闫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荣河,闫洪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8民初298号原告:贾荣河。被告:闫洪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荣河与闫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荣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燕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海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