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7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赵秀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638号原告赵秀花,女,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委托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用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杨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花与被告上海大用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秀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金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夏佳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撤诉或者不准予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