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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489号原告杨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闫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