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489号原告杨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闫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