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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阜阳市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田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田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87号原告:阜阳市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金茂大市场。法定代表人:王慧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宝昌,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坤,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