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许爱玉与李梅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爱玉,李梅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1294号原告:许爱玉。被告:李梅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爱玉与被告李梅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爱玉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