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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许爱玉与李梅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爱玉,李梅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1294号原告:许爱玉。被告:李梅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爱玉与被告李梅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爱玉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