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5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白某、李某某与洪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李某某,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恢12号申请人白某,男,1950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54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被申请执行人洪某,男,1983年7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关于白某、李某某与洪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弥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某、李某某于2014年9月9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500元。案件受理费56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洪某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于2015年3月3日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4月5日申请人白某、李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过执行,被执行人洪某于2016年4月5日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弥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1期赔偿费13500元,案件受理费56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某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华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