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39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谭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谭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964-1号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贝森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枝锦。委托代理人:周蕾,女,汉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杨,男,土家族,1981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员��,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谭芳,女,土家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荣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翠才、刘祚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4月5日,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谭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谭芳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谭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荣芳人民陪审员 刘翠才人民陪审员 刘祚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廖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