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4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仙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仙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4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仙峰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8日审结,该案(2013)寿稻商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仙峰银行帐户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吴廷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洪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