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李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4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女,195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女,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二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法定继承纠纷的(2015)威环调确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已向山东产权登记公司送达了(2016)鲁1002执393-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的(2015)威环调确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晓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