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032号原告:吴某,经商。委托代理人:毛华军,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洪津杰 关注公众号“”